河南新消防条例:消防水源要和施工进度“齐步走”
新《河南省消防条例》——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昨日上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和省公安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今年9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河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 1999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消防条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问题,原《条例》也显现出不适应、不完备的地方。 200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消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对消防工作做了重大调整,作出了新的规范。我省《条例》的有些规定与新的《消防法》规定不一致。 省人大常委会依据修订后的《消防法》,结合我省实际,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并于今年7月、9月经过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通过。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72条。相比修订前,新《条例》重点对消防工作责任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亮点解读 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来的七章60条增至八章72条,除规定消防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以及新增“应急救援”、明确政府责任外,还有许多新亮点—— 高层建筑施工,每个细节都要安全 案例: 今年11月15日,上海一栋高层住宅起火,造成58人死亡。 为避免类似悲剧重演,新修订的《条例》中对此做出了详细规定,做到每个细节都要安全,其中包括: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建筑物施工时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员工集体宿舍应当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不得违章用火、用电。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案例: 今年年初,淅川县8岁男孩梁烁因救火被烧成重伤。事件发生后,在社会上形成两种相反的观点。有人认为,这样精神值得提倡;还有人认为,不该提倡与鼓励未成年人做超越自身能力的见义勇为行为。 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51条还明确规定: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关爱”,也是社会道德理性的回归。 “城中村”、老城区,也要建设消防通道 案例: 今年11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一民房失火,3死2伤。近年来,城中村的住房和人口高度密集,消防安全隐患多,逐渐成为消防安全的“孤岛”。 针对“城中村”、老城区住房和人口高度密集,隐患较多的问题,《条例》规定:“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建设和改造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有条件的,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 《条例》还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初起火灾扑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物业公司,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条例》规定:综合楼、商住楼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及时报告。 链接:《条例》根据我省消防管理工作实际以及地方立法权限,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如引起火灾或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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