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省消防条例》2月1日起实施
摘要: 新修订的《海南省消防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98版的《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完善,在国内率先明确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并对高度超过百米的居住建筑等五类工程的消防安 ...
新修订的《海南省消防条例》(下称条例)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98版的《条例》作了全面的修订完善,在国内率先明确学校应当选聘专兼职消防辅导员。并对高度超过百米的居住建筑等五类工程的消防安全审核作出明确规定,消防部门将从设计阶段起,介入消防安全监管。这是1月25日记者从海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公室、省公安厅联合举行《海南省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朱新华说,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高层建筑火灾教训,在人大常委的呼吁下,《条例》增加了四类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1000平米以上的地下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居住建筑;1万平米以上的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工程。以上几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合格,不得擅自施工。 据了解,《条例》首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可以采取聘用合同制消防员或者消防文职人员等形式补充消防力量。针对海南海上消防力量仍然空白的情况,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沿海市县应当建立水上或者水陆消防站。目前,海口、三亚、洋浦已经全面启动了海上消防站建设。 朱新华介绍,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社会单位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国家重点乡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发展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各类开发区、工矿区、中心渔港、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给予扶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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