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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林晓:野蛮拆迁将大幅减少

2013-8-28 08:5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4| 评论: 0

简介:$(document).ready(function(){ $('.newContent img').attr('alt',"章林晓:野蛮拆迁将大幅减少"); });   近期,全国多个省市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或关于该办法的征求 ...

  近期,全国多个省市陆续公布了当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或关于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个去掉“拆迁”表述的新法规,房地产高级经济师、土地专家章林晓表示,今后,暴力拆迁、野蛮拆迁案件将大幅度减少。

  “有了质的突破”

  记者:目前的房屋拆迁中存在哪些问题?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应当如何在法律上进行规范?

  章林晓:目前,许多地方有关拆迁的政策实施细则,还是依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但不可否认,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在全国一些地方出现了暴力拆迁和强制拆迁,其中典型之一就是当年引起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湖南 “嘉禾拆迁事件”。2003年~2004年,湖南省嘉禾县进行珠泉商贸城开发,采用“四包两停”的方法强迫拆迁。当时,该县公开打出了这样的标语——“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160名公职人员因此受“株连”,有的甚至妻离子散。

  2004年6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就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下发通知要求,各地须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等大拆大建行为。并且明确要求,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部分重点项目和民心项目外,一律停止拆迁。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沿用了十年之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国务院第590号令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利益方面,有了质的突破。此后,各省(市、自治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基础上,陆续出台了具体实施细则,今年,武汉、南京等多个城市又依据国务院第590号令以及本省的实施细则,陆续出台了所在城市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

  须防钻政策空子

  记者: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与此前的拆迁方式有怎样的不同?

  章林晓:一是把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彻底分离,二是政府成为公共利益征收和补偿的主体,三是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被拆迁人说了算,四是野蛮拆迁可能被追究刑责。

  记者: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能否会杜绝野蛮拆迁和暴力拆迁?

  章林晓: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层面得到了充分保障,同时也将制止野蛮拆迁和暴力拆迁。

  记者: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有哪些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章林晓: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尽管采取了列举的方式,而且倾向于采取较窄范围的界定,但从各界反馈的情况看,舆论和民众针对地方政府可能会钻公共利益政策界定的空子,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譬如有网友说,地方政府可能会先借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然后再改成非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

  地方政府应当是体现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但当前我们还处在“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型过程中,因此,应尽可能多地将地方政府可能侵害被征收者利益的种种行为进行预料,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这确实非常需要。有了今天立法时的事先防范,那种打“公共利益”之旗、行“商业开发”之实的行径,才能得到有效杜绝。

  记者: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在执行中会存在什么障碍和困难?

  章林晓:在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公共利益项目征收不下去的尴尬,也可能出现“慷纳税人之慨,救政绩工程之急”的现象。

  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后,冒触犯《刑法》之险而野蛮拆迁的情况,虽然可能还会存在,但肯定不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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