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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凌河水量水质状况将定期公布

2011-5-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8| 评论: 0

摘要: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彻底治理好辽西母亲河,恢复凌河生态,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凌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应当与凌河流域综合规划、沿河地 ...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通过《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彻底治理好辽西母亲河,恢复凌河生态,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规定,凌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应当与凌河流域综合规划、沿河地区的城镇化体系建设和城镇化建设布局相结合,促进凌河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堤防工程建设、河道险工治理、河道清淤疏浚和河道湿地恢复、河道城市段景观建设等措施,对凌河保护区河道进行综合治理;加强凌河水污染防治,组织凌河水量水质监测,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定期公布水量水质状况;在凌河保护区入河排污口发现水污染超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的环保部门;应结合水文、水质、生态监测站点和断面,建立凌河保护区综合监控网络体系和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实现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
   此外,在凌河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等活动。在保护区内建设和扩大排污口,应经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凌河保护区内从事挖砂、采石、取土、淘金,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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