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信息查询之争:“保护伞”为谁而撑
近日,房产信息查询规定成为众多媒体报道和人们关注的焦点。虽然只是对已有规定的重申,但是福建、江西等地因为日前出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的方式作出约束,而站在了“瓜田李下”,被质疑是包庇“房叔”、“房姐”等腐败官员的行为,引发热议。 质疑:严控住房查询是“包庇”腐败 2月16日,福建省漳州市率先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据此办法,除申请查询本人房屋信息和国家公检法等机关的协助查询外,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查询工作人员要对房屋权属信息的内容保密。 紧接着,江苏省盐城市出台《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对房屋信息实行有条件查询和限制查询。该办法称,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了部分市民对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也颇为关注”。 这些消息一出,立马引起网络热议,让以房产信息为突破口的网络反腐遇到了阻碍。这些规定究竟是为了规范系统,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还是为了杯葛民众网络反腐,包庇“房多多”们? 据新浪乐居独家微调查显示:86%的网友均不赞同约束“以人查房”的查询方式,认为此举间接成为一些官员的“保护伞”;剩余14%的网友则表示赞同,认为此举可以防范个人住房信息泄露。 一些网友认为,“房叔”等“现形”后,一些部门不首先去推行官员房产公开,却急于封堵公民查询官员房产的途径。这不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而是把公民关进了笼子,把平民当人质,以保护公民隐私之名逃避应受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同意采取“以人查房”的方式。他认为,房产和土地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应该是谁都可以查询的。2002年,国土部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将土地登记资料分为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土地登记结果。而房屋登记也属于公开信息,所以也应该允许查询。 财经评论专家叶檀觉得,禁止查询无法阻止公众的质疑,反而质疑会随着信息封闭进一步加剧。平息公众的怒火、保护个人隐私,最好的办法是尽快缩小贫富差距、培育出庞大的中产收入阶层。只有多数人享受改革红利,社会的暴戾之气才能逐渐降低。 资深房地产专家韩世同表示了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如果很简单就能查到别人的房产信息,那个人的隐私岂不是得不到保护?但他又指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一些非法所得不能被监管部门及时查询到,那何以揭露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澄清:禁止“以人查房”不是新规 在网络轰轰烈烈讨论“以人查房”的新规时,许多地方开始回应,称我国一直都不能采用“以人查房”的方式查询个人住房信息。所谓新规,实际上是对已有法规的重申。 漳州市住建局副局长方怡海在接受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所谓规定是该局近期依据住建部等文件编制的内部管理规定,相当于员工操作细则。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沈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新规是将查询办法细化,只是用来规范内部工作人员查询,保护个人隐私。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实际上对于住房信息查询,住建部早有明文规定,北京市只是执行住建部文件。 其实,正如该负责人所说,2006年,原建设部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该办法采取了有限公开、有限查询的原则。其第11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提出,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各地编制的查询办法则控制得更紧。比如,武汉市规定,夫妻一方要查询另一方的房屋登记信息,必须提供结婚证和自己的身份证。而在郑州,即使是夫妻,拿着对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也不能查询对方名下的房产信息。在上海,律师凭调查令也不能查询个人名下房产,必须有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的通知书,才能根据姓名、身份证查询。 据悉,在香港,登录“土地注册处”网页的用户只需要交纳几十元港币注册,就可以按照“地址查询”“地段查询”查找任意一个物业的业主姓名、交易记录等。但是所谓的个人房产信息公开,也并不是指任意一位香港公民都拥有查询另一位公民名下不动产的资格,而是在政府或者房地产网站根据房屋的具体地址或者地段,查出房主、纳税、交易历史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