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读《土地管理法(草案)》四亮点
2012年12月24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集中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具体的亮点有四: 亮点一:征地补偿金不落实不准征地 保障失地农民利益 【内容】草案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加强对政府征地行为的约束,保证被征地农民在征地批准前和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权、话语权,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等。 【解读】将“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作为原则来立法,彰显社会主义法制精神,是对民益、民权的切实保护。保障费用不足、不到位、不兑现的情况下就开始征地,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使得农民失地、失业,进而失去生活保障。目前,补偿安置存在两种现象:一是征地补偿金被一级级政府层层克扣,到了农民手里肯定不够;二是该给的补偿不兑现,一拖再拖,甚至隔了两三年才发放,被征地农民的利益难以保障。牺牲农民的利益,来满足政府对土地的需求,这与科学发展是背道而驰的,必然引发、导致一系列社会矛盾甚至群体事件的发生,所以,“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原则解决了征地与补偿之间的矛盾关系。 其实,公众担心的是“先补偿安置,后实施征地”这样一个好原则,如何在征地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以往征地时补偿滞后,不少地方的做法是先把地占上,开发商建完房卖了之后再给农民补偿。有些地方,甚至征地手续没批下来就开始拆迁征地。就是俗称的“先上车后买票,到了目的地还不买票”。有人建议,未来在土地法进一步完善时,应该规定账户单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增加透明度等具体办法,以保证征地补偿足额到位。 亮点二: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各省份补偿标准不宜一刀切 【内容】授权国务院制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从而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的出台做好准备。 【解读】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但是这个条例没有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问题。在2012年全国两会闭幕会上,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将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由国务院尽早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这次提交的草案作出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可以说,草案提供了基本的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框架性原则,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以及把征地补偿办法的制定授权给国务院,就标志了补偿条例的制定已经进入了实质的关键阶段。因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研究员党国英指出,土地管理法相当于土地领域的宪法和基本法,草案为国务院出台征补条例提供了指导原则。 亮点三:增加社会保障补偿内容 保证农民的长远生活 【内容】“保证农民长远生活”是除了公平补偿外,草案对农民土地被征收后的社会保障补偿方面的规定。 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农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解读】城市的居民、职工一般有社会保障,然而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社保主要靠房子和土地,所以,农民失地便意味着失去保障。草案上述关于增加社会保障补偿的规定,无疑是为了保证农民的长远生活。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凤田认为,按照过去的补偿方法,青苗补偿是核心,现在分类将住宅单独列出来,补偿会比农地补偿更多,因为农民祖祖辈辈要住这个房子。是的,农民失地之后,应该考虑其社会保障、培训、就业等多方面因素,保障其生活,关键是保障今后的生活不会因土地被征用质量下降,而是应有所提高。能够将住宅单列出来补偿,确实人性化,是法制的进步。 亮点四:删除征地补偿三十倍上限 给予农民公平补偿 【内容】草案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则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 【解读】这个草案解决了对征地补偿的限制问题。打破补偿上限,能够体现出党和国家近年来一直强调的,土地征收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其实,从补偿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原用途基础上按照年产值倍数进行补偿,就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土地区位、供求关系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等,显然,补偿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规定不合理,不科学。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讲,公平补偿就是进行等价交换,那么,土地征收尤其是对于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应该给予农民等价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