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房地产税到城建税改革 税负恐难减轻
11月20日,财政部长谢旭人发表文章,论及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统筹推进房地产税费改革,简并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等。由于“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有关税种进行简并”这一说法是官方首次提出,故立即引来各方关注。财税部门究竟如何“动刀子”来简并税种? 记者近日从多个权威渠道获悉的消息表明,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已明确提出,明年将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但这一简并的结果是否能带来税负的减轻?从目前情况看,恐怕未必。 两税联动改革酝酿已久 从税务部门透露出来的信息看,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并非今时提出,而是酝酿已久。 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在《2009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中提出:“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城建税与印花税联动改革。” 2011年9月,在全国省级地税局主要领导财产行为税工作研讨班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丘小雄谈到“十二五”财产行为税改革有四项任务,其中第四项就是“统筹实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改革”。 随后的12月,全国11个省市地税局代表在三亚召开财产行为税工作座谈会,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陈杰在讲话中提到,2012年将做好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在湖北、湖南两省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税合并改革试点等内容。 今年7月27日,在有北京、上海、广东、辽宁等13个省市地税局代表参加的部分省市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会议上,陈杰在工作报告中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四项工作,其中第二项工作是:“要做好税收政策改革的相关工作。明年将进行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取消印花税,与城建税合并为城乡建设税,统一税率问题。进一步研究简化土地增值税税制,解决税制老化问题。” 从今年初北京、厦门、海南等多个省市地税部门传出的信息看,关注或调研城建税和印花税联动改革,均被列入当地地税部门的税收工作要点。 印花税、城建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城市的中心地位越来越重要,自1981年我国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以来,城建税对城市的维护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城建税是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征收的,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同时缴纳,本身并无特定征税对象,而是税上加税,具有明显的附加税特点,各级税务部门对城建税的征管大都以管好“三税”为主,对附征的城建税的征管不够重视,致使城建税的征管存在很多问题。如下: 问题一:“三税”已缴,未缴城建税 问题二:“三税”已享受减免,仍缴纳城建税或不办理城建税的减免 问题三:同一地点的应税行为,城建税的适用税率不同 问题四:“应缴而未缴”的城建税如何处罚 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印花税为全国统一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8年简化税制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印花税不再单独征收。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Eli花税暂行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从印花税恢复征收18年的情况来看,各类经济凭证应征的印花税由于金额小、税源散、征管难等原因,每年流失的印花税都很可观。尽管印花税是一个小税种,但也必须做到应收尽收,这是税收征管的一个原则。 但是,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这个税种的确存在一些令人不能回避的问题:一是税源分散,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涉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外籍人员、学校等。二是税收投入的成本太大,如检查印花税就比较困难。由于印花税是以凭证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征收。所以企业经常以销售产品未订合同为借口拒绝缴纳印花税。让税务部门无所适从。三是正常申报纳税少。查补税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