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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要求清洁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

2013-8-28 00:5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8| 评论: 0

摘要: $(document).ready(function(){ $('.newContent img').attr('alt',"两部委要求清洁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 });   近日,发改委和财政部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下 ...

  近日,发改委和财政部印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清洁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股票、股票类投资基金、房地产以及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基金有偿使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产生应对气候变化效益,并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提供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办法》规定,为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偿使用项目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等方式所支持的项目投资期限可适当延长。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项目的,不得对投资对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25%。如需增持并使所持股份超过25%的,应当事先报请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

  投资所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办法》所规定的重大项目和非重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由发改委、财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和市场化原则,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对于能够产生重大应对气候变化效益的企业,基金可视地区和项目情况在预算所确定的委托贷款利率优惠幅度内,提供适当低于同期市场贷款利率水平的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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