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不到位 谈何土地收储
党的十八大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征地的最大问题是补偿标准过低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一栏中,专门提到了“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是征地制度改革首次被写入党代会报告,可见,国家已经将征地制度改革提到了很重要的地位。大多数代表都认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最大问题是补偿标准过低。 四部委明确:补偿到位是土地收储的必备条件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对土地收储的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知》明确,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的土地不得纳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的确需要融资的,应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 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土地储备是指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2007年发布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储备工作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土地储备工作。 《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要加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土地市场形势的分析,根据用地需求预测市场调控的方向,提出合理建议,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规模和融资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含本年度收储的土地)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3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应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土地储备机构应与下设工程建设单位脱钩 《通知》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应为政府供应“净地”.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不得通过下设机构进行工程建设。下设建设机构或挂靠工程建设单位的下设机构,必须与土地储备机构彻底脱钩。开发工程施工期间,土地储备机构要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完工后,土地储备机构要组织开展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相关工程验收有关规定。 土地收储必须补偿到位 四部门强调,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相关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应注销而未注销原土地登记手续、已设立土地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不得纳入储备。 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在报批前,应当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时,应先取得抵押权人的书面授权文件。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经济补偿、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到期地面建筑物处理及提前终止使用经济关系等事项。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且不得转包。临时使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公共预算。 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 四部门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通知》明确,四部门将加强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同时,在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中,需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土地储备机构应提出用款申请,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