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排污未超标也将缴纳排污费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环境税这个讨论了10多年的问题,近来渐趋明朗。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排放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将由国务院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制定标准予以规范。《草案》明确,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自检污染物并公布 汪光焘表示,本次修订,将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减小污染物排放量,还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则,《草案》新增了4项新制度: 一是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是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须按国际标准,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将监测到的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 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标排放单位应制订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进行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是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的“超标排放收费”将被修改为“申报和收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等职能部门可给予其警告或处以罚款。 国家统一规划监测网络 汪光焘说,长期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而环境评价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草案》明确,国家应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应被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所有监测数据依法公开。同时要求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受去年pm2.5事件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我国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已设置了496个监测点,而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共将设置国控空气监测点1436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