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农民工的职业伤害谁来保护
农民工是目前建筑业职业伤害的主体 建筑业既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其增加值约占GDP的7%,也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就业容量大,目前吸纳的农民工约占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据统计局2004年数据,全国建筑业从业人员总计3893万人,其中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基本是农民工,总人数已达3201万人,占建筑业一线人员的90%以上;从发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类事故统计来看,农民工也占90%以上。这两个90%,足以表明,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是农民工。此外,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统计表明,建筑业事故发生率和死亡人数仅次于煤矿,排在各行业的第二位,风险很高。 “包工头”式的用工制度存在弊端 在建筑行业,一直存在着一种简单的劳务分包的“包工头”模式:即企业与“包工头”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以包代管。“包工头”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充当桥梁,给盲目流动的农民工提供工作机会,提高了供求匹配效率,在劳动力转移工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种规则机制的完善,这种模式的弊端日益突出。 农民工到北京打工,很少是由用人单位直接招工的,大部分由包工头招来,和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再由包工头和用人单位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常常并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关系就很难认定。企业不对农民工负责,就导致了大部分的“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有些农民工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儿,却不知道用人单位是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时,监察人员又会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正常的劳动关系为由而不予受理;到法院起诉时,法官也会认为这是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发生的劳务关系纠纷,不是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纠纷。 包工头的存在,不仅妨碍了打工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而且经常出现包工头卷钱逃跑,农民工不得不艰难讨薪的情况。当农民工将包工头和用工单位一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有时判决由包工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不能切实保护农民工权益。农民工与施工企业并无直接的关系,出现问题后,若“包工头”逃之夭夭,这些农民工很难去维权,由此助长了“包工头”的违法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为了牟取暴利,包工头扣留或挪用施工企业交付的费用,致使安全管理措施得不到落实,此外,由于包工头没有合法身份,很难监管,漏税普遍,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农民工管理中的“三不足”现象 建筑市场的农民工主要来自偏远的农村,大部分只是小学毕业,有的虽然初中毕业,但知识水平只相当于小学文化水平。这些劳动力放下镰刀就拿起灰刀,不具备应有的岗位知识,缺乏必要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很多建筑事故属人为原因,由于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防范意识,心存侥幸违章操作而引发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建筑施工中的伤亡事故90%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其中70%是由于违章操作引起的。 现有的农民工安全管理措施存在“三不足”的现象:一是政府对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建设主管部门“把关”不严,部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队伍进入建筑市场,为引发安全事故埋下“祸根”。二是建设单位对安全管理作为不足。一些建设单位不履行法定程序,规避政府监管,肢解工程项目,分包给低资质或无资质的劳务队伍。有的不讲科学,片面追求进度、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分承包项目多、各类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大,农民工犹如“游兵散勇”,有活招之即来,无活挥之即去。频繁的流动客观上容易造成安全管理上的漏洞;三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降低生产成本,安全投入方面不能省的也省,不愿意也舍不得花钱买平安,连正常的教育培训企业都不愿意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