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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问责机制缺失

2013-8-28 00:3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2| 评论: 0

摘要: $(document).ready(function(){ $('.newContent img').attr('alt',"土地闲置问责机制缺失"); });   土地出让后闲置超4年,结局为有偿收回,这对于出让方和受让方来说,似乎都很圆满。   8 ...

  土地出让后闲置超4年,结局为“有偿收回”,这对于出让方和受让方来说,似乎都很圆满。

  8月19日,国土资源部通报了7宗房地产用地违规案件,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普通商品房地块闲置土地案位列其中。

  2005年8月19日,上海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经土地招标方式取得了亭林镇5号地块,并于2005年9月8日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因规划道路调整等政府原因,该地块虽然签订了补充合同,但并未约定开工时间,造成地块闲置超4年。

  2010年8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与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解除合同(沪金规土2010出让合同补字第12号),政府有偿收回该宗土地。

  事实上,上海已完成出让的土地中,和上述地块境遇相似的非常多。业内人士认为,虽然上述地块被政府有偿收回,但是对于土地闲置超4年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却并没有任何一方被问责。如何避免类似的土地资源浪费,成了无解之题。

  闲置时间超过4年

  本报记者了解到,2005年8月19日,上海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以招标的方式获得了金山区亭林镇5号地块。并于2005年9月8日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宗地面积112933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出让总价16846万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5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国土资源部公开的通报显示,因规划道路调整,上海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3日签订了土地补充合同,出让面积调整为120758平方米,补充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

  同时,由于土地出让时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建设标准及政策尚未明确,该地块因而一直未开工建设,闲置时间超过4年,在此次闲置土地清查中被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

  2010年4月8日,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向上海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金规土闲置收字2010第1号)。8月4日,上海市金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与金山土地整理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解除合同(沪金规土2010出让合同补字第12号),由政府按2005年合同签订后实际交纳的出让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473.774万元(其中实际交纳出让价款为362.274万元,利息111.5万元)有偿收回该宗土地。

  业内人士认为,规划道路调整以及中低价位房建设标准未明确,并非土地闲置的最主要原因。地理位置偏远,下水道、水电煤等硬件设施等生活基本配套缺失,才是该地块闲置的根本原因。

  问责机制缺失

  在此次金山区闲置土地的处理上,地方政府仅仅是将该地块有偿回收,对于土地闲置超4年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并未追究相关方的责任。同时,虽然闲置土地大部分是政府原因导致已成为共识,但是后续如何避免类似的问题,至今仍是无解之题。

  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分析师薛建雄认为,处理闲置土地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办事效率相对低下、土地增值税问题未处理得当等因素造成了土地闲置,但所有问题的源头还是在地方政府自身,地方政府如果真的积极进行操作,闲置地不会有现在这么多。

  记者了解到,上海市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已进行过多次。实际上,上海市在今年年初开始登记各个区域的闲置土地,并将部分闲置土地进行公示。但直至本次国土资源部牵头行动,仍然没有透露未来避免土地闲置的详细计划,闲置土地清查“雷声大雨点小”。

  记者走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均认为,虽然当前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存在相关政策,但从实际操作看,这些政策效果有限。因为真正的执行障碍是,地方政府本身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只有健全有效的问责机制,才有可能使闲置土地清查彻底执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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