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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处罚雷声大雨点小

2013-8-28 00:4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4| 评论: 0

摘要: $(document).ready(function(){ $('.newContent img').attr('alt',"土地闲置处罚雷声大雨点小"); });   闲置土地处置,一直不缺少政策,却始终顽疾难医。   2012年7月1日,修订后的《闲置 ...

  闲置土地处置,一直不缺少政策,却始终顽疾难医。

  2012年7月1日,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正式施行。相比1999年出台的老规定,新《办法》在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利用、预防和监管上予以细化。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展开例行的闲置土地专项通查。但鉴于近几年国土部在闲置土地处置上“雷声大雨点小”的实操表现,业界对于新规的实施效果也难持过高期望,一致表示要看“执行力”。

  记者对比之下发现,新办法增加了21条条款,但比去年底发布的修订草案减少了2条条款。增加的21条条款并没有改变“1年闲置征缴20%闲置费,2年闲置无偿收回”的核心规定,减少的2条条款反而比修订草案对开发商的处罚更为宽松。

  时遇房地产调控下开发商的停工缓建、地方政府卖地难的窘境,理论上增强了国土部门执法的可操作性的新规,在现实操作中会否严格落地?对于开发商又会有怎样的影响?

  闲置地治理不缺政策

  在对新《办法》进行解读时,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解释的新《办法》的进步之处包括:禁止“毛地”出让,可避免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不允许以“围墙”为动工标志;强调了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平等地位等。

  记者发现,相比13年前出台的老办法,新增加的21条最明显的改变是,增加了对地方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方案,并增加了市县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

  新《办法》还细化了对开发商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程序。对“动工开发”进行了明确的表述: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办法》同时明确:“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交纳的相关税费。此前开发商“围墙”开发的假动工行为,今后将难以奏效。

  但是,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闲置地的处置方面三令五申,并不缺乏法律法规,先后出台的相关文件有《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

  新《办法》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征缴20%闲置费,满2年无偿收回”的核心处罚条款,在上述过往发布的文件中,均有且屡次被提及。因此,长期困扰中国城市发展的土地闲置问题,显然问题并不出在“无法可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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