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发挥新增费效应
日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原有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同时废止。为什么要出台新《办法》?新《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司长赖文生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表示,出台新《办法》是为了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大地发挥新增费的效应。 赖文生说,根据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大家认为,当前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目前新增费使用范围难以满足当前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由于财政预算安排采用“压年使用”的管理方式,资金结余较多;三是中央分成新增费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统筹使用力度不足,部分省份也采用因素法将新增费分配到市、县,导致资金过于分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和规范新增费使用管理,促进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国土资源部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开展了对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并在广泛调研、多次座谈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赖文生提出,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是明确了新增费预算管理形式。明确规定将新增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原《办法》仅规定将新增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二是调整新增费预算支出管理方式。为了提高新增费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余,将新增费使用的原则由上年收入、下年使用改为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三是扩大了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办法》仅适用于中央分成新增费的使用管理,新《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新增费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将中央分成新增费和地方留用新增费资金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充分发挥新增费在土地整治中的引导作用。四是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 明确新增费支出范围 据了解,新《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一是调整新增费支出类别,将原支出类别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改为土地整治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二是丰富土地整理支出内涵,在原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增加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和排碱)等基础设施支出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支出。三是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的相关内容,明确新增费可用于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和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四是增加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的相关内容,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和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完善中央对地方 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赖文生说,新《办法》首先规定了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商议确定。其次,完善了新增费因素法分配方式。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采用因素法分配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份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制订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商议确定。再其次,明确了项目法分配新增费的支持重点。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中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部分,新《办法》明确了近期重点支持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最后,明确了资金使用方向。新《办法》要求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新增费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赖文生指出,新《办法》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新《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