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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九大亮点

2013-8-28 00:4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9| 评论: 0

摘要: $(document).ready(function(){ $('.newContent img').attr('alt',"《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九大亮点"); });   编者按: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 ...

  编者按: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第十三年。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稳步发展,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613号令,发布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今年2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那么,这一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有哪些亮点和特点呢?

  亮点一:总结吸收了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更加明确了项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法律重要概念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更加具体明确了凡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而且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亮点二: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定

  资格审查环节是最容易腐败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环节,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亮点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例举了6种具体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亮点四:明确了禁止在中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为切实加强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阴阳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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