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重拳治理央企表外资产
2月9日,国资委下发《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简称《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剑指中央企业(简称央企)小金库和特殊资金等表外资产。专家称,央企表外资产的进一步规范化,将有利于完善央企财务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 小金库类目获清晰界定 国资委发布的《规定》明确了绩效薪酬分配、工程项目赶工费收入、代扣代缴税收手续费收入、改制上市剥离资产管理、会议费开支、辅助经营实体及其收益管理、废旧物资处置、现金和备用金管理等8类业务的管理要求和财务处理方式。 “明确赶工费的监管方式算是一大亮点。因为央企及其下属企业中存在大量施工单位,以前赶工费核算方式和使用方式模糊不清,易滋生各种小金库。”天强管理咨询公司总经理祝波善称。根据相关规定,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工程项目赶工费应统一纳入施工单位工程收入核算,不得以个人、其他单位名义单独留存或直接用于发放职工奖励和福利等。 不过祝波善也表示,《规定》主要以“堵”为主,期待今后治理小金库的相关规定有更多“疏”的内容,以达到疏堵结合的目的。他以赶工费为例解释道,赶工费的核算往往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的绩效考核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必须制定绩效考核方面的配套措施。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表示,《规定》中第八条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八条指出,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报纸杂志、职工食堂、物业公司等各类辅助经营实体和在内部设立的协会、学会(分会)等各类社会团体的资产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核算方式和报账方式,定期开展资产盘点工作,不得在账外留存任何资金和资产。上述单位代企业收取的各类费用和收入均应当纳入企业账簿核算,不得单独留存或直接坐支。 专家称特殊资金极易引起纠纷 国资委称,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国资委将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在小金库范围内,但存在管理隐患的资金(资产)进行清理,这类资金主要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许保利表示,对于特殊资金(资产),企业要么不具有所有权,要么未将其纳入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所以一旦出现损失将影响职工利益,并且可能引起各类纠纷。而《通知》规定,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的权属无论归企业所有还是职工所有,各央企作为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报告职责,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管理透明度。《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特殊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具有进步意义。 在规范投资运作和确保资金安全方面,《通知》规定,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投资风险不可认知的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严禁将特殊资金(资产)用于对外拆借、担保或抵押、质押。祝波善说,这一规定为企业特殊资金的使用划了条界限,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供了保障。 新规促表外资产管理长效化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张春晓表示,此次国资委制定的新规最大的亮点就是把央企防范小金库、加强特殊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化,使之长效化,把原来针对每个特殊问题提出的要求提升为一般化的日常管理。同时,可以促使央企薪酬分配更加规范和透明。 张春晓说,央企特殊资金与企业员工、企业日常经营关系密切,但却是企业主业经营之外的资金。如果监管不力,就易被非法挪用,变成小金库。因此,《通知》强调,负责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业务部门应认真履行业务管理责任,其他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对特殊资产账户和资金流的监控。完善特殊资金长效管理机制,就是要将企业的特殊资金纳入国有资产主业监管范畴,对企业主业经营资产和特殊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主业经营资产和特殊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负担,还会降低企业自我监督管理的成本。”张春晓说。 他指出,在防范小金库、加强特殊资金管理的过程中,除了制度化、法制化的因素外,影响执行效果的还有人为因素。因此,要增强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