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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单位拒缴住房公积金最高罚5万元

2013-8-28 00:3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0|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开始执行   单位拒缴住房公积金最高罚5万元   从本月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住房公积 ...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开始执行

  单位拒缴住房公积金最高罚5万元

  从本月起,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处罚裁量基准、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界定。此规定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两类违法行为将受行政处罚

  据了解,国务院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违法行为的界定、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等方面都未予明确,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缴存扩面工作。

  《规定》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政执法主体,并对行政执法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对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骗借骗贷住房公积金、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本息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提出了处理办法,可操作性强。

  “住房公积金的两类违法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据该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二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其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规定》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予以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最高将处5万元罚款

  从行政执法的合理、合法、公正、公平出发,不同的单位受罚的力度也不一样。参照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结合公积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将20人以下(含20人)的单位归为微型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20人以上、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单位归为小型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100人以上的单位为大中型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影响社会稳定、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违法单位,从重处以5万元罚款。

  单位或职工不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据该省住建厅公积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截至2011年11月底,全省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为234.37万人,比前年年底净增27.72万人;完成年度增长任务数20.76万人的133.53%,覆盖率达51.9%。其中,厦门增加8.94万人、泉州增加5.08万人、福州增加4.01万人、省直增加2.44万人、龙岩增加1.8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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