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淳安出台转移集聚农民原宅基地证明新规
摘要: 为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民异地转移集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日,县国土局根据合法合规、尊重历史、分类确认的原则,对异地转移集聚安置的农民要求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的作了规定。 据 ...
为大力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农民异地转移集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近日,县国土局根据“合法合规、尊重历史、分类确认”的原则,对异地转移集聚安置的农民要求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的作了规定。 据了解,国土局规定主要针对下列五种情形: 对已发放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并且申请人有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为准。申请人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已遗失的,以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查阅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印章为准。 对农村宅基地已审批未发证的,以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文件的审批面积为准,予以认可,超过审批面积部分不予认可。 农村宅基地未审批房屋已建的: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当时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青溪新城)审核,国土所确认,报国土局备案,按照规定标准面积予以认可;对未批又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认可。1987年1月1日以前的,经村委会证明,乡镇政府(青溪新城)审核,国土所确认,报国土局备案,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认可。 而因土地纠纷未申报登记发证的,在纠纷未解决前,暂缓认可。纠纷解决后,按照上述第二、第三条办理。 农户之间房屋合并或分割未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则对有宅基地使用证但未过户的,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凭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协议书,经村、乡镇审核,国土所确认,予以认可。对合并或分割的房屋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凭房屋合并或分割的协议书,同样按照上述第二、第三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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