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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颁布

2013-8-27 23:1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0| 评论: 0

摘要:   8月3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省人大正式颁布。这是连续三年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第三部行业地方性法规。   一部部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

  8月3日,《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通过省人大正式颁布。这是连续三年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大审议通过的第三部行业地方性法规。

  一部部符合人民群众意愿、规范行业发展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法规正式通过并施行,无不体现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宗旨。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地方立法工作在改进中不断前行,不断探索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途径、新举措。

  引领城镇转变发展方式

  湖北属能源匮乏地区,对外依存度大,能源调入环境不佳,严重受制于计划、价格、运输等环节,随着经济发展,能源需求将进一步迫切。如何解决这一能源问题?地源热泵成为了其缓解能源压力的重要力量,通过地方立法可以引领城镇转变发展方式。

  湖北省号称“千湖之省”,江河湖泊众多,水资源丰富,地下水源、岩土蓄热体的温度一年四季相对稳定,基本保持在15℃~20℃,冬季比环境空气温度高,夏季比环境空气温度低,是很好的空调冷热源,比较适宜在建筑中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技术。2000年以来,湖北省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得到稳步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推进全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节能减排,2009年3月湖北省人大通过了《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并于2009年6月1日实施。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指出:“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建筑项目,应当采用安全、环保的回灌措施,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该项目的回灌技术方案应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一并提交,项目投入使用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减免水资源费;其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按照建筑使用功能实行同类电价。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建筑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未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依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包工头”、讨薪、“楼倒倒”、“楼脆脆”……这些热门词从各个侧面折射出建筑市场管理的乱象。

  在建筑领域常存在三重关系,通常建设方(开发商)把工程交给总承包商,总承包商是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总承包商按照正常程序应把劳务作业承包给劳务公司。层层转包和劳务分包,构成了一个比较突出的欠薪隐患。

  关于劳务建筑转包、分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2010年,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省人大出台了《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指出,承包人不得实施下列转包行为,包括施工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组织管理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当前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承包人的等。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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