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矛盾的主体、内容、形式日趋复杂多样,须建立健全、多元的矛盾化解机制,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矛盾。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处理社会矛盾,都应当以守法为底线,先讲原则性,再讲灵活性。 化解社会矛盾的价值性原则:“三效统一”和“三个至上” 化解社会矛盾的“三效统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社会矛盾时,要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在维护大局、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既要让各方当事人满意,又要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达成社会行为价值取向的共识。 具体说来,所谓的法律效果是指,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从而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作用。所谓的社会效果是指,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在不违反禁止性法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舆情民意,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正义性、秩序性、效益性,从而使矛盾处理结果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树立法律的权威。所谓的政治效果是指,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考虑当前的政策,在协调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总之,政治效果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前提,法律效果是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根本保障,社会效果是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目标。 首先,要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就要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我国当前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指导思想。党的利益至上要求我们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确保党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人民利益至上要求司法人员通过执法办案,既解开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开当事人之间的心结;既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又兼顾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尽可能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司法人员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根本原则,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让违法者受到惩处,让受害者得到保护。 其次,要想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还要做到正确处理情、理、法之间的关系。由情入理而法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基本特色。所谓由情入理而法,是指中国社会的活动规则是从情入手,以理服人,以法管人。情即情面,居情、理、法之首。在中国,任何人参加任何社会活动,其行为的基本准则都是要给其他人留面子,否则就难以被社会群体所接纳。理即合理,是中国法治最基本的内涵,居情、理、法的中间,是情、理、法结构的关键。但在实践中,合情合理的并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也不一定合情合理。情、理、法往往不在同一层面上,甚至相互冲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把情、理、法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不能人为割裂,否则容易混淆视听,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