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将实施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7月29日四川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8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对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共8章74条,可操作性较强。《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据悉,四川省是首个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地方立法的省份。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立法,是贯彻四川省委、省政府工作方针的重大决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即是城市、镇、乡村的容貌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对于全体公民应当恪守的社会公德行为,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的居民都应当遵守执行。所以,此次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条例》名称不再使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用语,立法中彻底摈弃了过去将城市、乡村一贯分割范围立法的弊端。《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条例》第5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条例》第6条还规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条例》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并对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河道、水域、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法定代表人或者产权所有人、经营者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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