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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节能节水财政专项补助开始申报

2012-9-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5| 评论: 0

摘要: 台州市经信委、台州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本级制造业转型升级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研 ...

    台州市经信委、台州市财政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度市本级制造业转型升级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在2011-2012年度采用先进节能节水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的技术改造并已竣工的项目,按项目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实际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专项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在9月30日前完成申报。

    《通知》明确项目补助条件和范围为:符合产业政策,采用先进节能技术先进,在全国、全省、全市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示范和带动作用,项目承担企业近2年无不良节能减排记录,列入省市节能项目计划的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已实施的节能、节水、节材新产品、新设备,废弃资源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等项目。

    具体的补助的标准为: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鼓励推广可再生能源、新能源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其中,对专门立项的节能示范项目、建筑和太阳能一体化项目、绿色照明、地执(空气)能热泵等纯节能改造、工业废弃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按设备实际投资额(或单台设备金额1万元以上)的15%-20%给予补助。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在9月30日前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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