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重特大事故最高罚500万元
为严肃查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出台了《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简称《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现场有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负总责,并对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查证。查证结束后,及时将查证及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查证。有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伤亡人员姓名、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查证。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举报事项经查证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应当重点调查瞒报、谎报事故的原因、过程,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社会危害,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等情况。瞒报、谎报事故涉嫌犯罪的,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报故的,依照下列规定罚款: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200万元罚款;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罚款;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人员伤亡、影响事故调查的,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有关人员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收回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矿长、厂长、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