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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

2013-8-27 22:4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8| 评论: 0

摘要:   编者按:本报开辟探讨交流栏目后,受到了门窗企业界读者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来信来电希望多刊登一些专业性的学术文章,包括企业管理和税收方面的知识。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本报约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任小红撰写了 ...

  编者按:本报开辟探讨交流栏目后,受到了门窗企业界读者的广泛关注,他们纷纷来信来电希望多刊登一些专业性的学术文章,包括企业管理和税收方面的知识。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本报约山西省税务干部学校任小红撰写了《简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发展》,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始议于20世纪初。经历了三个阶段发展形成了现行的较为成熟的税收制度。

  一、起步阶段

  清末宣统年间,曾经起草过《所得税章程》,其中既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的内容,也包括对个人所得征税的内容,但是未能公布施行。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中华民国成立后,曾经以上述章程为基础制定过《所得税条例》,并于1914年初公布,但是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间未能真正实行。

  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按照不同的征税项目,分别从同年10月1日和次年1月1日起开征。至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

  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新税收制度建立以前,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稳定经济,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老解放区的人民政府暂时可以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税法征税,新解放区则可以暂时沿用原国民党政府实行过的一些可以利用的税法征税,其中包括所得税方面的法规。

  1949年11月底至12月初召开的首届全国税务会议,确定了统一全国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的大政方针和拟出台的主要税法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和利息所得等)和个人所得(包括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所得等)征税的方案。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3种税收。

  在实施过程中,对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工商所得税自1950年开征以后,征税办法几经修改,一直没有停止征收。但是,始终没有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二、发展阶段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财税部门提出了对外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建议,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公布,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和利用外资的发展,为了解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税对象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的税率为3%。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地区属于能源、交通等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较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退还部分以至全部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和其他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完善——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的财税部门就全面税制改革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关于税制改革的总体设想,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并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

  从1983年到1984年,中国分两步将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制度改为国营企业所得税制度,即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一步改革和第二步改革。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营企业“利改税”推行以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其不足之处也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为了深化企业改革,从1987年起,中国在国营企业中普遍推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用契约(承包合同)的形式确定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基数,从而使国营企业所得税近乎名存实亡。承包制的推行虽然对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有一定的激励效应,但是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争基数、吵比例、包盈不包亏、企业搞短期行为、国家税收收入下降和国民收入分配过分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等弊端。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财政、税务、经济体制改革等部门和财税理论界开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积极探索如何把企业所得税制和承包制的优点结合起来的有效途径,并提出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新思路。这一思路很快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视与肯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还组织了“税利分流”的改革试点,其主要内容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从10%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取消固定资产投资税前还贷;税后利润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一定3年不变。

  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从而为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财税部门提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必须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实施步骤上,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先将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内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第二步,再将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所得税统一起来。这一建议得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批准。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征税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一般企业适用33%的税率,微利企业暂时适用27%或者18%的税率,金融、保险企业暂时适用55%的税率(1997年以后降为3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某些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免税或者减税待遇。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完善阶段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根据发展经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中国开始酝酿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其中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其中再次明确提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包括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再次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其中提出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统一列入了当年的立法计划。

  8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并决定将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9月28日,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在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得到了与会各界代表的普遍高度评价和热烈赞同。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成为中国企业所得税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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