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将按市场价评估补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今年1月公布实施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6月7日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称《办法》),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办法》规定,负责房屋价格评估的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被征收房屋将完全按照市场价评估补偿。房屋价格评估应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房价评估机构 由被征收人选定 《办法》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简称评估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协商好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进行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被征收房屋按市场价估价 在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明确评估对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情况,包括已经登记房屋的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等,由征收当事人与被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单位,精确到元。 向被征收人 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评估对象的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房屋征收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