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经济 查看内容

两部门联手扎紧专项资金管理篱笆

2013-8-27 22:4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2| 评论: 0

摘要: 污水处理建设 污水处理建设   日前,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 ...


污水处理建设

污水处理建设

  日前,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经正式实施,财政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同时废止。

  据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推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

  由省级政府负总责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及污水泵站(简称污水管网)建设的资金。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由省级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县级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污水管网工程建设,财政部门负责下达、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明确,对集中支持地区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建设,专项资金按“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控制投资额予以补助,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补助控制投资额的40%、60%和80%。控制投资额根据“十二五”建设任务量和核定的单位控制建设成本计算确定。

  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

  《办法》指出,中央财政按规定原则和标准将专项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2个月内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上,并将项目安排清单(含地方投入情况)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负责项目实施的地方政府应将项目预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实行专账核算。地方政府要加大地方资金筹措力度,统筹使用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对已使用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工程验收结果

  要上报财政部、住建部备案

  《办法》指出,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污水管网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功效。

  《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验收结果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资金审批文件、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照片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绩效评价

  《办法》指出,财政部将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相关单位,通过不定期检查、重点督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考评,并按月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报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影响项目实施的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意见。报送情况将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法》指出,对虚列支出、进行虚假绩效评价等弄虚作假的地区,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后续资金安排直至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