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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土楼”保护待完善 楼保护经费要接受审计

2013-8-27 22:3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8| 评论: 0

摘要:   福建土楼是中国传统民居的瑰宝,其天圆地方的建筑形态独一无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福州开幕,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

  “福建土楼”是中国传统民居的瑰宝,其“天圆地方”的建筑形态独一无二,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在福州开幕,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王豫生在会上作了关于《福建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土楼保护措施有待完善

  近年来,福建省在申报和保护“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福建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为该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提供了法制保障,促使保护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道路。2008年7月,第32届世界遗产大会表决通过将“福建土楼”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王豫生表示,“福建土楼”保护迎来了良好的机遇,但也面临着许多困难,主要涉及到管理机构有待健全、保护措施有待完善、保护经费有待增加、遗产资源有待整合、利益分配有待调整、群众生活有待保障、商业经营有待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将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可以更好地解决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统筹建立保护管理体制

  据介绍,条例草案保护的对象是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6群4楼,共涉及46座土楼;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条例的保护范围是核心区和缓冲区。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保护遗产所在区域周边一重山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条例草案第四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负责‘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保护世界文化遗产。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认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多部门多行业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统筹负责,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建立有效的保护管理体制。

  设立专项经费加强保护

  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政府依法设立“保护专项经费和保护基金”。

  由于各级财政拨付“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经费难以满足保护的需要,而通过门票收入来弥补保护经费不足是多数世界文化遗产通行的做法。为了加强对保护专项经费、保护基金和门票收入、分配的监督,第六条第四款规定了统一管理专项经费和保护基金及门票收入的部门,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此外,条例草案第三条还规定了要“正确处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对门票提取不低于一定比例作为“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考虑到土楼业主绝大多数是低收入的农民,无力对楼体进行修缮。政府收取了门票,理应在土楼维修中负主要责任。因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抢救修缮。

  避免人为活动损毁土楼

  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要服从服务于保护,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调研中发现,有的土楼商业经营活动活跃但较为杂乱,有的土楼游客拥挤,存在安全隐患。

  条例草案对商业经营活动和开辟参观游览场所行为进行了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将‘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土楼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开设旅馆、饭店、商店、生产作坊等,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第二款规定,在核心区内可划出一定的区域作为商业经营集中区,“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强化管理各类商业经营活动”;第三款规定,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开辟参观游览场所,应当符合规划,依法报批;第四款规定,文化遗产资源依法有偿使用。进行盈利性、资料性影视拍摄,要交纳保护利用等费用;为避免游客过多,对土楼造成损毁破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根据保护需要,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过度人为活动损毁“福建土楼”世界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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