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障房建设建立监管体系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设程序、规划审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了更细化的要求和规定,要求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 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保障性住房责任目标共计25.01万套(户),建设任务重、规模大、投资多、时间紧、监管任务繁重。《意见》的出台,目的是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让百姓住上放心房、满意房,体现保障性住房造价不高水平高、标准不高质量高、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的特点,尽快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意见》指出,要进一步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要建立“业主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意见》要求强化业主(建设单位)责任落实,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功能标准、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盲目倒排时间,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消建筑节能、降低质量标准。同时,政府部门要落实“一岗双责”, 加强工程业务指导,加大检查力度,根据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情况,制订专项监督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对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致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参建单位、法人代表和参建个人的责任。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发现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将其清除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 《意见》提出,应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档案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的显著部位,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主要责任人姓名和工程基本情况挂牌公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名称及主要责任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落实。各地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信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信访投诉集中经核查确实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与招投标、各类保证金等挂钩,确保只有诚信企业才能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 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承发包管理 《意见》指出,要加强对项目承发包的监管和指导,建设单位要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发包工作,要择优选择资质等级高、市场信誉好、技术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等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费用,防止最低价中标或不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为民办实事的一个关键项目,因此保障性住房不但要考虑到居民有房屋住,还要考虑居民住得是否方便舒心。《意见》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要考虑对住房建设选址、楼房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等进行审查,充分考虑商业配套、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公交站点等公共设施建设,做到配套齐全、适宜居住、便捷出行、方便居民生活。保障性住房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满足住宅采光、隔声、节能、通风需要。 严禁不合格建材在保障性住房项目中使用 《意见》提出,保障性住房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严禁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参建各方要严把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检验和质量控制,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不合格建筑材料在保障性住房工程中使用。 《意见》提出,要求开展保障性住房优秀设计评选,评出一批经济适用、平面布局合理、户型紧凑、分区明确的优秀设计。开展保障性住房示范项目评选活动,对具有一定建设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评选一批选址科学、设计合理、配套完善、质量优良、环境宜居的示范项目。通过样板引路,引导各方主体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建立回访保修制度 《意见》提出,开展保障性住房评优活动,建立和完善回访保修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住房回访保修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响应时限和应急保修机制,及时处理住户质量投诉,减少或避免质量纠纷。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定期对保障性住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回访保修的,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