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备案程序详解
近期,许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来信、来电,就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其换届改选结果是采取到街道办事处、区物业办再次进行备案审批程序,还是采取以书面的方式分别将换届改选结果报告街道办事处、区物业办程序的问题进行咨询。对此,记者连线相关专家。 住建部房地产监管司专家:根据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本条款规定的“业委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是指在本届业委会的主导和组织下,进行换届选举,产生出下一届业委会。 本条款规定的“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指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本届业主委员会以书面方式将换届内容、程序报告给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便于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换届改选过程中给予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换届改选会议完了之后,所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同样以书面方式将换届的合法性、结果等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对其结果进行登记变更即可,无须进行备案的书面批复。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李义翔:备案制度是指依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 业委会进行备案,主要指两个方面程序。一是在新的物业小区,第一次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报送有关机关登记。二是换届改选产生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其组织结构、性质、地域、管理对象、公章名称等重大事项未有发生变化,仅是其组成人员的更迭,根据相关条例和规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将人员变更情况、业主大会召开方式和合法性等情况书面报告给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原有登记变更,即可完成换届改选程序。 接下来的事项是新、老业主委员会按规定进行交接,新一届业委会便可开展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