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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保安告物业一审判赢

2013-8-27 22:1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6| 评论: 0

摘要:   保安在上班的地方开无证小旅社,结果因此被解聘,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由:保安开无证旅社   2003年,周先生到厦门火车站附近的一幢大厦当保安员。几年来,周先生先后几次续签合同, ...

  保安在上班的地方开无证小旅社,结果因此被解聘,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案由:保安开无证旅社

  2003年,周先生到厦门火车站附近的一幢大厦当保安员。几年来,周先生先后几次续签合同,其中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到2010年12月底。按周先生的说法,就在这幢大厦里,他的妻子无证开起一家小旅社。2010年6月17日,梧村街道办事处、梧村派出所就这幢大厦中有多家无证经营的小旅社,存在治安、消防、卫生等问题进行通报,要求物业一周内整改完毕。当月,物业公司以周先生私自开设和经营无证小旅社,严重违反管理规章制度为由,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激辩:是保护费还是罚款

  周先生不服,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不满裁决结果,又于2010年12月份提起诉讼。周先生诉称,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因他的妻子经营旅社,物业违法向他收取了1300元的保护费,并提供了收据。此外,他每天工作8小时,无休息日,物业却不支付周末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物业支付赔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1.9万多元,此外再返还13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周的行为类似以权谋私,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无权要求赔偿金。

  判决:解聘保安缺乏依据

  思明区法院认为,根据物业公司出具给周先生的收据,只能认定周先生从2008年2月至2009年2月期间在大厦内私自开设和经营无证小旅社,之后,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还在经营。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每月向周先生收取100元,缺乏依据,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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