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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从7月1日起施行

2013-8-27 22:1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7| 评论: 0

摘要: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条例》将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据悉,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对于高速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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