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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

2013-8-27 22:2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82| 评论: 0

摘要: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召开第71次常务会议,要求济南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 ...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召开第71次常务会议,要求济南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落实责任和措施,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2011年底前,济南市将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其中,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不低于2.3万套,向社会提供廉租住房不低于2000套,开工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5000套。“十二五”时期末,济南市新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总量计划超过10万套,力争让享受住房保障的居民达到户籍总量的10%。济南市将切实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量,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在2011年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两年的年均实际土地供应量。

  调整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政策。一是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二是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三是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一定时期内从严执行国家住房限购政策,已有1套住房的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提供从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济南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济南市区范围内(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和济南高新区)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济南市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济南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济南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济南市购房。违反规定购房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房屋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济南市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并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就进行房屋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强房屋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力争年内实现全市房地产档案数字化目标和区、县(市)房地产档案联网目标。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住房保障工作和稳定房价工作不得力的,将按照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将被问责。

  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领导。济南市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依据2011年济南市GDP(国内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等,制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年度控制指标,计划3月份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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