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建筑经济 查看内容

明确职责 对燃气设施建设加强监管

2013-8-27 22:1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7| 评论: 0

摘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批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增强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小区改造应配套建设燃气设施

  《条例》指出,在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

  不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

  《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