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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实施

2013-8-27 22:2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8| 评论: 0

摘要:   近日,针对一些房产中介的不规范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出台该《办法》的背景    ...

  近日,针对一些房产中介的不规范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11年4月1日施行。

  出台该《办法》的背景

  目前,租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快速发展,行业准入门槛低是房地产经纪领域不争的事实。许多从业人员没有受过正规的职业教育,素质较低,流动性大。在实际业务中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做法,引起很多纠纷。依据《办法》第1条至第3条,针对这些房产中介的不规范做法,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同时,明确了房地产经纪的概念,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这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房产经纪的资格提出要求

  就目前的市场而言,房产经纪的门槛很低,对此,《办法》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并对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考试制度作出了规定。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另外,目前,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资质要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条件较宽松,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管的机构比例不高。

  针对这种情况,《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将部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

  《办法》第三章详细介绍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第二,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办法》第15条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的内容,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的事项。第三,《办法》第16条对房地产经纪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四,《办法》第1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第五,第25条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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