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会遇地方土政策阻碍吗
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虽然刚刚过去1个月,舆论对这个新拆迁条例的关注,似乎已经沉寂下来。但是在业内,一方面对条例的施行寄予厚望,一方面又多有担心。新拆迁条例会不会遇阻地方土政策?便是其一。 围绕征地拆迁形形色色的土政策中,首当其冲的是“土地储备制度”,因为,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中心职能就从没有厘清过。长期以来,以土地储备的名义大肆征地、拆迁的行为比比皆是。 一个典型案例 土政策赋储备中心拆迁职能 虽然有关土地储备制度的上位法,没有一条赋予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职能,但安徽省合肥市早在2005年的一份政府规章中,就作出了类似规定。这份规章名为《芜湖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出让存量建设用地,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先行收储并负责落实拆迁补偿事宜。 以土地储备为由就可以实施拆迁?这一规定随着2010年一起拆迁纠纷,被媒体广泛报道并遭受诟病。 2009年6月15日,位于芜湖市主要商业区九华山路繁华地段的中江商场业主们被通知:芜湖市虹宇拆迁有限公司“将对中江商场周边地面建筑组织实施拆迁”。 在此次拆迁中,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批复等批文的单位都是芜湖土储中心。但最后真正拿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却是芜湖市镜湖区建设投资公司。此后,镜湖建投公司又将此地段的拆迁项目转包给了虹宇拆迁。 有一个情节值得注意,芜湖市土储中心一直声称拆迁是为了“旧城改造”。但早在2008年底,这块16.5亩的土地就已经被芜湖国土局卖给了开发商汇锦置业。镜湖区政府网介绍,这块地将建成一个8万平方米、投资5亿元的汇锦国际商城。 以“土地储备中心”的名义征地拆迁,背后却是商业开发! 这一事件的结果是:安徽省发改委撤销了芜湖市的立项批准文件,安徽省国土厅撤销了芜湖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这一典型案例随着媒体广泛报道,一度引发了公众对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职能合法性的持续讨论。 新旧拆迁条例 均未赋予储备中心拆迁职能 根据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政府征收行为被严格限定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况下,土地储备不在其列。 旧的拆迁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曾参与新拆迁条例修订工作。他指出,即便是根据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俗称旧拆迁条例),土地储备中心也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拆迁职能。旧拆迁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