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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超100米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

2013-8-27 22:2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0| 评论: 0

摘要: 高度超100米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   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日前,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建筑高度超过100米 ...


高度超100米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

  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日前,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称,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按规范设置避难层,高度超过250米的高层建筑,防火设计应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题论证。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书面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经过维修、更新、改造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公安消防机构、所在街道办事处督促物业使用人或管理人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先行列支。维修资金不足,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人、部门的正职负责人通报批评;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近期,福州市区要配备90米以上,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要配有1辆53米以上,其他县要配备1辆20-32米的举高类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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