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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增减超越试点范围需纠偏

2013-8-27 22:1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5| 评论: 0

摘要:   目前一些地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这种做法是否会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 ...

  “目前一些地方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增加城市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等方面。这种做法是否会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本报记者的提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明确指出,目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运行出现了偏差,超越了试点范围,需要纠偏。

  陈锡文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最初是在2004年国务院28号文件中提出来的,目的主要是指导县以下乡村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的科学制定。就运行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目前是试点性的工作,前些年出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在有些地方认识上出了偏差,把它看作是一种增加城镇建设用地的途径,而且超越了试点这个范围,擅自进行。

  针对出现的这种偏差和问题,国务院在去年年底发出了2010年国务院第47号文件,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整治,另一方面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试点工作。这个文件的主要精神有四个方面:一是强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必须获得试点批准,否则不能擅自进行。二是增减挂钩的建设用地置换只能在县域之内进行。三是县域内的城镇如果要利用农村集约建设用地,必须纳入国家当年批准的建设用地指标范围之内,不能超越。四是农村建设用地被批准置换到城市使用之后,它的价值增值部分必须全部返还给农民。

  此外,关于集体土地征收,陈锡文指出,这两年在集体土地征收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也在考虑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主要的困难就是集体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是没有市场价的,征收的补偿在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怎么分配?土地的未来收益怎么去评估?未来立法应该怎么样考虑解决?

  陈锡文介绍说,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个条例尽管针对的对象是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但实际上体现的一些重要原则,对于下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涉及农村征收土地的问题,也会有很强的指导意义。有这样四个方面的原则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它对土地征收权的运用限定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对征收的程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必须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与人民群众进行充分协商。第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做了原则性规定,就是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根据市场定价的原则进行补偿。第四,明确了如果要强制拆迁,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才能决定。

  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实际上在两年多前,中共中央在召开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就已经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原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的界限,逐步缩小征地的范围。二是在城镇规划区以外,如果要建设非公益性项目,这个项目符合规划,经过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时候,这部分土地可以不征收,让农民直接去参与经营和开发,保障农民获得开发收益的权利。三是过去经过批准依法获得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这些企业需要进行破产、清算等情况下,允许它进入土地市场。四是提高对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落实好失地农民的安置政策。

  关于补偿费用应该是给农民还是给集体,国务院很早就已经有明确规定,主要补偿给失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农民。当然,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运行情况不一样,在主要补给失地农民这个前提下,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商议怎么使得这个补偿用得更好,目标就是要保证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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