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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条例(草案)规定补偿不低于市价

2013-8-27 22:2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9| 评论: 0

摘要:   据报道,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据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

  据报道,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据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起草的。制订这个条例,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全局。

  按照统筹兼顾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利益,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统一起来的总体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一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补偿外,政府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二是征收范围。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三是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是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五是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条例草案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会议要求,条例公布施行后,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贯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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