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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警惕“政府一申请,法院就强拆”

2013-8-27 22:0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90| 评论: 0

摘要: 新征收条例警惕政府一申请,法院就强拆   可以想见,新征收条例一旦实施,法院的行为很可能变成积极受理政府提出的强拆申请,并积极发出强拆令。与此类似,地方人大也可能积极按照要求,将政府提出的旧城区改 ...


新征收条例警惕“政府一申请,法院就强拆”

  可以想见,新征收条例一旦实施,法院的行为很可能变成积极受理政府提出的强拆申请,并积极发出强拆令。与此类似,地方人大也可能积极按照要求,将政府提出的“旧城区”改造规划审议通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第二稿”)公布以来,其亮点和暗点已被不少人挑出来议论过。我只讨论条例的核心原则和一两处关键内容。

  总体而言,第二稿与第一稿相比,可用“有进有退”来形容。“进”是指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所谓“退”是指它在立法理念、部分内容及执行程序方面出现模糊、混乱或倒退。

  根本问题是条例(特别是第二稿)的立法理念含糊、导向可疑。当初拆迁条例之所以被要求修改或废止,一个最重要原因,是执行中公权力滥用,导致政府与利益集团结合,被强势利益集团(如地产开发商)绑架,暴力拆迁对公民产生物质和人身侵害。这些,都是打着为“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因此,制约公权力应当是条例的核心原则之一。

  此外,近年以高速城市化拉动的征地和城市改造已经成为整个国家诸多社会冲突、社会问题发生的根源之一和集中爆发点,也是当前普遍存在的“城市病”的病因。大拆大建等违反循环经济,城市发展不可持续。

  因此,征收条例的另一重要原则,应以增强城市可持续性发展作为目标,而不是笼统地“为了促进城市化”或“有利于城镇化”。事实上,促进城市化在现实中就是在支持不可持续性的城市蔓延,“城镇化”也不过是不可持续的城市化的代名词。

  所以,增强公民参与决定权和制约公权力应当是条例的核心原则,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使城市化回到可持续性发展的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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