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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条例二稿的3大进步

2013-8-27 21:5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9| 评论: 0

摘要:   12月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昨天,一份厚厚的函件从南京发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寄出这份函件的,是长期关注这一条例的着名民法专 ...

  12月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昨天,一份厚厚的函件从南京发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往“国务院法制办”。寄出这份函件的,是长期关注这一条例的着名民法专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

  昨天,一份厚厚的函件从南京发出,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发往北京,收件方是“国务院法制办”。12月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将截止。寄出这份函件的,是长期关注这一条例的着名民法专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在这份函件中,他详尽地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曾就“一稿”建言

  7条意见有6条被采纳或反映

  这并不是刘克希第一次为“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言献策。作为多年研究民法、长期关注城市拆迁问题的官员和专家,当今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一稿”)刚一公布时,他就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于2月11日,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7条意见。

  不久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简称“二稿”)公布,刘克希此前所提的7条意见中,“二稿”直接采纳或直接反映的有6条。

  不过,他并没有就此结束对条例的关注和研究。在仔细研读“二稿”后,他发现这一稿综合了全国各界人士的众多意见,总体进步较大,但是整体制度的设计不如“一稿”。例如,在危旧房改造和征收条件方面,对“基础设施落后”的界定比较宽泛;在被征收人的具体权益保障等方面,为“断水断电拆迁”打下了伏笔……

  昨天,刘克希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二稿”在很大程度上吸取了地方政府的意见,可以说是一个“市长稿”。与“一稿”相比,在取得“三大进步”的同时,也有“六点倒退”,亟待修改和完善。

  点评“三大进步”

  进步1

  国务院自我削权

  关于需要征收房屋的7种情形,其中第7种:

  一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稿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变化在于,删去了“和国务院”4个字。相比之下,二稿是界定“公共利益”的一个“兜底条款”。

  刘克希:这是一个重大修改。如果不修改,国务院就可以发个通知、批复、纪要等任何形式规定什么是公共利益。而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征收由法律规定(此处仅限于狭义法律)。通过修改房地产管理法而将权力“下放”,已值得研究,即便如此,至少也应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

  “表面上看,这一修改只减少了4个字,但意义重大。”修改后国务院在很大程度上自我削减了权力,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尤其是国务院依法行政,以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物权,具有重要意义,这也在行政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设定了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平衡点。

  进步2

  不满意可申请再评估

  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程序的科学设计:

  一稿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稿新增两道关口,一道是“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另一道是“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刘克希:“二稿”的评估程序更科学、更公平,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在评估程序上有很大完善,对老百姓的房屋评估不再是一评终了,而是三个层面,前面评估的不满意,还可以继续申请评估,通过三道程序逐一把关,基本能有效保障评估的公平和公正。同时,“二稿”也是学习地方性法规的成果之一,比如江苏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以专章规定了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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