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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推出保障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

2013-8-27 22:0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7| 评论: 0

摘要:   12月28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细则表示,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而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 ...

  12月28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发布《苏州市区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细则表示,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交易进行产权转让,而出让方应将超出原购买价格的差价收益的50%上交政府。

  细则表示,上市交易后,受让的住房为一般存量住房。

  而上缴的差价收益将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细则明确指出,该处所称的保障性住房,只针对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等偏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按政府优惠政策在市区范围内购买的住房。

  而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包括住房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抵债、变更性质等处分住房产权的行为。

  细则还称,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的保障性住房,若购买保障型住房未满5年,确需上市交易的,全额退回政府补贴款。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上市交易时必须退回50%的政府补贴款。退回政府补贴款后,方可办理住房产权转移手续,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但申请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家庭不得因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重新造成住房困难。

  购买保障型住房满5年,可以变更住房性质。购房人可按届时同地段一般存量住房的政府交易指导价格与原购买保障性住房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差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变更为一般存量住房。

  该细则将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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