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规:临时建筑不得擅自转让租赁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与水平,出台《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市规划局局长王亚军在昨天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作了关于《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并将《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为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条例(草案)》提出要规范城乡规划许可制度;为避免土地资源空置,还规定了许可证书的有效期限。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避免广告设施设置过多过滥,《条例(草案)》提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除公益性广告外,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 “违法建筑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难题,其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临时建筑到期不拆继续使用或者改做他用。”据王亚军介绍,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条例(草案)》提出对临时建筑的审批、建设、使用和拆除要进行严格规范,“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不得擅自转让或者租赁。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拆除。在批准使用期间内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 此外,《条例(草案)》还针对“建筑间距”这一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颇有争议的问题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间距,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日照、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标准和要求确定,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具体计算和管理办法。 此外,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草案)》“圈定”了我市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和历史城区范围。提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为市域范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点为历史城区。历史城区的范围为东自海岸线沿延安三路向北至长春路、威海路、海泊河,北以海泊河为界,西、南以海岸线为界。 ■链接 五成多人大代表建议已解决 本报讯 (记者 刘洋 姚文亭)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天上午听取了《关于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今年,全市政府系统共承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562件(含议案转建议14件),平时建议44件,合计606件,目前,会议期间建议已全部按期办复,平时建议除近期收到的1件外,也已在规定时间内办复。据了解,在所有代表建议中,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338件,占55.9%。 推进依法行政取得明显效果 本报讯(记者 刘洋 姚文亭) 昨天举行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将以往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议的 《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首次改为现场听取并审议的方式进行。报告指出,2010年,在市委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010年,我市首次通过报纸面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市政府规章建议项目,市民踊跃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