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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规定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负责治理

2013-8-27 22:1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5| 评论: 0

摘要:   12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过初次审议,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二审稿有所修改 ...

  12月2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过初次审议,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二审稿有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法律责任问题。

  据悉,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规定: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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