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划作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严”字当头
|
日前,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简称《办法》)已通过审议,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进行。 编制要求严 四大方面的内容必须包括在内 《办法》指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满足城市地下空间利用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的关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办法》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四大方面的内容: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及具体控制要求,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线(黄线)、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蓝线)等控制要求。 《办法》指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政府信息网站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 审批很严格 政府批准、人大常委会备案 《办法》明确,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办法》指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召开由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上报审批机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从批准之日起,通过政府信息网站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进行公布。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 修改不容易 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办法》明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制订修改方案;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处理结果。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