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即便法律许可,地方财政也难以为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房贷款做担保。对于住房公积金这样的非金融机构,限于机构性质等原因,工作人员大多对项目贷款风险管理运作十分不熟悉,更需要有担保体系的保驾护航。 随着住房公积金被明确要向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贷款融资,相关试点正在各地如火如荼地展开,财政部等部委日前也专门出台了相关通知予以规范。但住房公积金的权益归属于数亿公积金缴存人,一旦有失,后果不堪设想。 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为保障房建设提供贷款的风险,存有疑虑:是否会被挪用,是否会出现坏账,如何解决,等等。鉴于1990年代住房公积金曾大规模支持建房却产生大量坏账的教训,加之目前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转变,这些疑惑都是可以理解的。 众所周知,保障房盈利性差,租赁类型的还面临投资回收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较大等问题,而且保障房建设受政策影响大,地方政府的长官意志往往会破坏应有的贷款项目运作规律,因此,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机制,缴存人对公积金贷款的担心是难以排除的。 有关部门对此曾经的回答是,地方财政会为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房贷款做担保。 但是,一方面,在现行财政制度下,财政收入不可能为任何性质的资金作直接担保。如2005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 2005 7号)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以将来的部分财政收入作为担保,实际上是在人代会通过之前即将部分收入和支出项目固定下来,与《预算法》的规定相抵触。我国《担保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此,地方财政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停止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或其他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当然,这份文件颁发后,还有不少地方政府在打“擦边球”。 年6月10日,国务院再次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事实上,就连地方政府的公益性基本建设也大多是用土地作抵押来从银行融资。 另一方面,即便允许担保,不少地方财政负债累累,一旦出现坏账,根本无力偿付坏账损失。再加上住房公积金中心本就是依附于地方政府的事业单位,对地方政府根本没有追索力,就连法院判决也不可能对地方政府产生实际有效的约束。所谓财政担保,事实上无法操作。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住房贷款担保十分必要。 虽然说住房贷款可以有住房作为抵押品,看似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规避,但住房贷款规模巨大,即使银行这样的专业金融机构,如果每次贷款违约发生后都要实际亲自处理抵押品的封存与变卖,甚至为之专门设立落实抵押权机构,那精力牵扯未免过多,风险管理成本实在过大。尤其在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出现违约时,如果借款人只有一套自住房,银行封存和变卖的难度很大,违约损失很多时候难以全额追回。 贷款担保制度的产生,正是为了去除放贷机构的后顾之忧,更全面地保障放贷人贷款资金的安全如期回收。由于担保机构以自身资金和信用作为保障,免除了原有抵押贷款模式下放贷机构的抵押权实现成本,贷款行为得到鼓励,贷款资金的风险溢价要求降低,从而增进了全社会福利。 在一些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虽然组织和运作模式不同,但都通过住宅贷款担保体系,提高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购买力,起到了促进住宅产业发展和分担金融风险的作用。 对于住房公积金这样的非金融机构,限于机构性质等原因,工作人员大多对项目贷款风险管理运作十分不熟悉,更需要担保体系的保驾护航。 (作者系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