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屋征收条例要公平补偿
在现实的征收案例中,往往是谁最后签署协议,谁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这种少数人利益绑架多数人利益,往往会造成“钉子户心理”的传染蔓延,引发更多的恶性对抗事件。 虽然不能期盼新房屋征收条例这部法规性质的条文解决拆迁涉及的所有问题,但从现实性考量,新条例理应重点解决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即拆迁补偿的公平性应当是拆迁变法的题中要义。 事实上,改革开放30年来,以增长主义治国的理念成就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奇迹,但也令效率与公平的天平逐步失衡——这也是中央近来多次提及社会公平性问题的原因所在。在经历了超速发展的30年后,效率优先的发展模式日渐式微,经济结构的转型与政治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说就是如何在发展中兼顾更多的公平性,以保证效率增长的良性循环。换句话说,也就是如何能让更广泛的群体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 这在城市化过程中最直接的体现之一便在房屋征收与拆迁上。随着城市公共服务与配套的改善,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房屋征收前后所产生的土地溢价是城市化的根本支撑。而纵观近年来的暴力拆迁事件,其矛盾根源无一不是在补偿上产生严重分歧。 从今年年初公布的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到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评估上,都增加了提高被征收人议价能力和制约公权力的条款,并确立了“先补偿再拆迁”原则。特别在补偿方面,明确了搬迁户回迁的优先选择权,规定了货币补偿要考虑区位因素、参考市场价,并确保房屋估价机构选择的公正性等。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征收补偿的公平性若要得到更为公正的体现,还需要在更多方面加以推敲。 首先是对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评估的公平性。 一方面,由于被征收人对土地并不拥有所有权,所以这部分利益往往被有意或无意忽略。过去法定的货币补偿,大多数是“只补房不补地”,特别是放到近年来房价高涨的动态坐标中,这样的补偿标准往往显得过于低廉。但土地又恰恰是房屋征收前后溢价最大的一块。事实上,这并非无据可循。在《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确立为此项补偿提供了法理基础。如何在新条例中明确这一部分的补偿评估及程序,深刻考验立法者的智慧。 另一方面,需要对经营性用房的补偿进行更全面的评估,这其中包括租赁住房,这也是在现实纠纷中往往争议最大的部分。比如之前重庆“钉子户”事件中,最后的补偿额如果按照一般性居住房屋标准则远远超标,但他原本是一个生意火爆的火锅店,这样算下来可能补偿难以弥补其损失。虽然征求意见稿中对此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显然不够清晰,需要更加详细、具体的操作与评估的规定。 其次是对被征收人补偿的群体公平性。 在现实的征收案例中,往往是谁最后签署协议,谁就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这种少数人利益绑架多数人利益,往往会造成“钉子户心理”的传染蔓延,引发更多的恶性对抗事件。新条例理应对补偿标准进行统一,否则衍生出“谁老实谁吃亏”的现实规则,对于征收过程中的公平性将造成巨大的伤害。 值得一提的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公平性,不仅要充分考虑房屋及其本身所可能体现的市场价值,更要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利为前提。房屋征收是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城镇化任务依然艰巨的当前,发展不可止步不前,否则便无从谈及发展成果的分享,但也切不可以损伤社会公平性为前提,否则发展本身将缺乏可持续的动力,与我国科学发展的重大主题也势必背道而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