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取消购房优惠税率
摘要: 10月22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通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近日联合下发的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取消各种购房优惠政策,该通知已从2010年10月1 ...
10月22日,安徽省财政厅发布通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近日联合下发的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进行调整通知,取消各种购房优惠政策,该通知已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称,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城年子女)唯一住房者,减半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于一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通知还称,将废止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下调至1%,以及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三项相关规定。 通知最后称,省财政厅将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家庭唯一住房”证明需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如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不自备查询条件,进而无法提供该证明时,纳税人需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诚信保证书》。 通知明确该新政策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凡10月1日后签定购房合同者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如为2010年10月1日前签定购房合同,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手续者,可按原政策执行。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