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出台公租房试点工作意见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政府公布了《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资金筹集等作了详细规定。 《意见》指出,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企业及其他机构投资建设(筹集)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将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等方式筹集。其中,政府集中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指定机构承担融资、建设(筹集)任务。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危旧楼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可按照一定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将相关条款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经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批准实施职工集资建房的,可按一定比例配建。鼓励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道路等公用设施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确保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类似,公共租赁住房也有相应的建设标准。《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成套住房和集体宿舍,成套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和济南市的有关建筑标准。《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要积极推广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实行一次性简易装修,同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意见》还明确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的条件,即具有济南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家庭成员在市级以下单位就业或自主择业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无房单身职工,经市人才工作管理机构认定且在济南无住房的引进人才及其他情形的特殊群体,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仍按《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执行。有稳定职业并在济南市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成熟时将被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还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选房过程类似,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也将通过摇号方式公开选房,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签订租赁合同。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准入标准,将由济南市政府根据全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定期公布。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标准按照济南市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制定,报济南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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