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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第三者

2010-11-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70| 评论: 0

简介:独立的第三方。   在FIDIC条款引进我国的最初阶段,对监理的这一定位让许多人为之神往、心潮澎湃,不少干事创业者受其吸引加入到监理队伍。   然而,最初的惊喜并没有带给监理从业者越来越多的快乐和洒脱 ...

 

    独立的第三方。

  在FIDIC条款引进我国的最初阶段,对监理的这一定位让许多人为之神往、心潮澎湃,不少干事创业者受其吸引加入到监理队伍。

  然而,最初的惊喜并没有带给监理从业者越来越多的快乐和洒脱。相反,FI D IC条款结合中国国情形成的工程监理制,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困扰和制约,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问题。

  角色尴尬

  “监理职责先前的定义,已经与眼下的形势无法紧密合拍。‘第三方’被人为地畸形定义为‘第三者’,甚至出现过废除工程监理制的偏激之声。”记者调研过程中,听到的类似观点较为普遍。

  按照通常的理解,“第三者”是贬义的,是没有尊严或不知廉耻的代名词。可是,今天被用来形容监理尴尬的生存状态,透露出的是太多的无奈。

  实行工程监理制伊始,几位监理工程师就能管好一条路,监理车辆等办公设备均由业主配备经过“中国特色”的改造,监理诸多方面与其本原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偏差,这些仅仅十几年前的回忆,仿佛成为遥不可及的梦幻。

  人民交通出版社综合图书出版中心尤晓认为,我国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是以国际通用的FIDIC 土木工程合同为基础,形成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了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经济运行模式。目前,在制度上也建立起了一种比较科学的制约机制,工程管理逐步从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向信合同、守程序、讲科学的依法管理的方向过渡。但是由FIDIC 条款结合我国国情形成的工程监理制,因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导致了监理的尴尬角色。

  尤晓说,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与国外相比,我国工程管理中监理的职责和定位发生了变化。监理工程师被法律法规赋予了质量、安全等多方面的责任,成了“公正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企业应当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从表面上看,法律赋予监理的权力似乎很大,监理人员似乎在履行着“准执法”的监管职能。但从本质上分析,一些监理职权仍由原来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行使,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监理相当于“被委托方”。监理单位虽然作为“被委托方”,但属于企业,没有执法权,因此角色比较尴尬。

  据记者调查,监理尴尬的生存局面的形成,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业主不执行合同或是业主根据自己需要拟订“霸王条款”,导致了监理不得不“迎合业主的要求”,地位被一度弱化,甚至达到了岌岌可危的严重程度。

  有监理企业负责人说:“业主低价招标,往往导致他们自我的认识歪曲,似乎认为‘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是天经地义的’。可是,一旦出现问题,就问责监理,理由是‘没给他们管好’”。

  更不可思议的是,一些施工单位与业主的关系“超乎正常的密切”。“业主隔三差五地罚监理,尽管也有奖励,大多数还是罚。

  罚款能落到实处,奖励时常没有着落。”于是,一些监理企业也“学聪明了,不好赚的钱,躲着”。

  关于取消监理的说法,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过于偏激”。他们表示,包括身为监理从业者在内的不少人,贬低监理行业,甚至认为监理形同虚设,这本身就有问题,是对自己的极不尊重。说这种话,目的是想一鸣惊人或者哗众取宠。“推行工程监理制,90% 的质量安全问题可以杜绝;取消工程监理制,问题则会层出不穷。眼下,监理的作用可以说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挥。”

  分析发出类似声音的原因,有专家把主要因素定位于收入低这个方面。他们说,有的监理认为,我们拿业主的钱,就得听人家的,干得没劲,牢骚满腹,却又无力改变尴尬的现实。

  因此,对监理角色尴尬的观点认同的同时,这些被采访者也肯定地表示,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谈论是否取消工程监理制。理由是,监理的地位没有想象的那般低,也没有国外的那么高。除了个别项目业主对监理不够尊重外,中小型项目还是依赖监理的。

  况且,公路工程监理线长,质量也不低,收费比房建工程好一些,随着业主逐渐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性,交通主管部门也在不断在努力改善监理生存的环境,这些都让人们对监理的未来有所期待。

  困惑之源

  专家认为,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已经20 余年,监理事业从无到有,由于缺乏系统、科学地总结,人们对国际惯例和工程监理制“中国特色”的认识仍很模糊。

  这种模糊认识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样问题的阐述相互矛盾,把一些不太成熟的内容形成了法律条文;二是监理的资质管理门槛较低,使得监理行业呈现出一种“低端企业和从业人员较多,高端企业和从业人才较少”的奇特局面;三是监理的定义和工作范围多年来争论不休,称谓也是五花八门;四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围、责任认定等方面随意性较大,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

  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汪少平介绍,监理制在国际上已有很长的发展历史。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工程监理制度,形成了国际惯例。自京津塘高速公路开始,我国在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逐渐推行了工程监理制,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现在的监理工作,绝大多数仍停留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上,缺乏项目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相应地,大多数监理企业及其人员也只具备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的能力。这势必造成眼下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与我们实力的不匹配,最终导致了监理的地位被弱化。

  相较而言,我国水运工程监理工作总体要好于公路工程监理。这里我们单就公路工程监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这些问题导致的监理不被尊重进行了梳理。综合各界的观点,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理业务承揽方式存在着转包、挂靠等现象。有些监理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尚处于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也不自负盈亏。有的挂靠企业只在有监理任务时拼凑人员,没有监理任务就解散或转移,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从事监理工作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是监理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主要是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管理控制的能力。一些监理企业人才不足,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而不能运用经济手段和合同手段全方位、全过程控制,这种状况自然不能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三是监理企业责任重而收费低。目前,监理收费仍然偏低,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和赋予监理的责任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监理的获利与应该承担的责任不相符。

  同时,还存在着在业主的恶性压价、企业间的恶性竞争,监理市场的混乱、监理人员素质的低下便不可避免。

  业主行为不规范被视为监理尴尬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已经成为众矢之的。有人如是评述:一是业主越权,不尊重监理,越俎代庖,替监理做决定,监理的技术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等优势不能有效发挥,被边缘化,施工单位便不尊重监理。

  二是业主法规意识淡薄,水平良莠不齐,项目管理“无知者无畏”,根据个人好恶、性情乱来。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却无人监管。

  他们的行为随意,乱指挥,很容易损坏监理的形象与尊严。三是业主与施工方往往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业主打乱了程序管理,“游戏规则”被破坏,浑水摸鱼者多起来,规范化管理将无法实现。通俗地讲,施工方没有不怕监理的,他怕的是监理手中的权力,如果监理的权力被不同形式地被剥夺,无疑将其置于死胡同。

  发展对策

  “在深圳,我们曾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某项目找了一帮乡镇干部,他们竟然不知道项目工可报告需要申报。开始的前两年,他们都不知道该怎么开展工作。监理提出建议,他们表示不需要。后来知道怎么回事了,反过头来再做。”这是一位企业负责人的“不幸遭遇”。

  “有的业主竟然查监理的考勤,根据考勤发放监理费。监理为了应对,就把人员单价报得高一些,一些可报可不报的项目就低一点,在投标方面讲究一些策略。”

  这种荒唐剧的上演,并非独此一例。

  因此,不少监理从业者认为,如果监理和业主真叫起板来,业主也是怕的。遇到刁钻、蛮横的业主,必须靠强势的监理扭转,否则,监理只能忍气吞声。可是,现实情况往往是,能够扭转局面的强势监理不是很多,最后采取一种策略——该业主再有工程项目招标,他们就不投标了。

  有人说,业主授权应该是法定的,如果业主不敢授权,而且拿出“担心监理水平和能力不行”的理由,这实为托词。“如果监理做不到合同规定的内容,是要承担责任的。那些工作不能做到位的监理,也会逐渐被淘汰掉。”

  所以,面对目前有的项目业主需要三四年的时间,才能熟悉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监理合拍的现象,监理寄希望于业主的快速成熟。他们说,只有业主快速成熟起来,彼此之间的合作才能进入快车道。

  确保监理独立的第三方的地位,必须从规范业主开始。这是目前业界形成的共识之一。

  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对于高校培养监理人员的模式,有专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思考:

  一是高校正规培养。鼓励高校在博士点、硕士点设立“工程监理专业”,培养高级监理人才。有“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等专科、本科专业的院校,按建设工程监理专业人才素质要求的三个不同层次,培养能适应我国基本建设管理需要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监理人才。同时,加强高校的管理,避免不具备该专业办学条件的院校滥发正式文凭。还应严格区分正规培养和非正规培养的界限,为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准入资质确立专业教育标准。

  二是社会办学、职业技术教育培养。鼓励社会办学、职业技术教育培养该专业低层次管理人才,也是培养监理人才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是继续教育。通过质监部门及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等,依托地方院校针对监理人员,组织专业技术培训等,开展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尤晓还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他还对我国工程监理制的未来走向作了描述:一是尽快回归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建立起自己的咨询工程师体制。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单位聘请来为其管理工程项目的专家,代表的是建设单位的利益,对建设单位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而监理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应用项目管理制度取代目前的监理制度,遵从实际,与国际接轨。从立项、咨询、估算、项目评估等环节开始,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建设服务,给业主更多的选择。二是大力推进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监理行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关键是解决综合类大型企业和专业化小型企业的两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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