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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出台优惠税收政策支持玉树灾区重建

2013-8-27 21:3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4| 评论: 0

摘要: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以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用3年时间 ...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以支持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统筹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又好又快重建家园,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恢复重建主要任务,使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超过地震前,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灾区重建进口物资可享受优惠税收政策

  《通知》明确,对地震灾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从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获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物资,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2010年4月14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在3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国内不能供应的进口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

  受灾地区居民重建房屋可部分免税

  《通知》规定,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在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牧)民重建住房如占用耕地,在规定范围内免征部分耕地占用税。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房屋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对在地震中住房被损毁的、应缴而未缴相关契税的居民不再征收契税。经省级政府批准,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在地震中被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中所称安居房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标准缴税,所称在地震中被毁损的居民住房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在地震中倒塌或遭到严重破坏、不能再居住的居民住房。

  向灾区捐助物资企业可免缴部分税款

  从2010年4月14日起,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捐赠物资的企业、个人,允许其在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捐赠款。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直接捐赠或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或受灾居民所出具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向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经缴税的特种车辆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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